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遵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2116719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2-06-11 11:02:52
文  号: 遵市发改价费〔2022〕13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遵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遵义市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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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黔发改收费〔2018〕463号)和《遵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相关政策,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合理调节、疏导交通秩序,引导车辆向停车场内、地下及非中心区域分流,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规范收费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遵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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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发展改革委

遵义市公安局

遵义市财政局

遵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遵义市市场监督局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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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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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保护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黔发改收费〔2018〕463号)和《遵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会同市住建、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制定遵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规范各类合法经营者的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执行本办法,各县(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下列情形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的内设停车场、依法设立的以市政公共道路为载体的道路停车泊位、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停车场、游览参观点、机场、车站、码头、殡仪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场馆等场所的配套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除第(一)项以外,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物流园区、以批发为主的专业市场的配套停车场、城市郊区公共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各级政府行政中心、政务大厅、公办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原则上应在办公时间内对外来办事、就医车辆提供免费停放服务。如因周边停车资源紧张,社会车辆严重挤占本停车场停车位,影响相关公共服务的,停车场可实行差别收费管理。政府行政中心、政务大厅、公办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场所的内设停车场,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价格主管部门扣除其本单位车辆停放服务成本后从低制定收费标准。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财政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五)住宅小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场所停放车辆,有关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达成共同意见后,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

住宅小区专有车位停放服务收费,由专有车位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包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成本报告的建议方案,向小区业主、专有车位使用人广泛征求意见,各方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确定。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可共同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或各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听证,以评估或听证结果为参考进行协商,并向小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六)除上述五项以外,社会资本全额投建的其他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 根据城市布局、道路交通服务水平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情况,将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分为中心区域和非中心区域。遵义市中心区域为东到永安大道、湘江和平大道,南到(新)南白收费站,西到桃溪寺、共青大道、(南白)西大街(包括两侧居民密集居住区),北到九节滩(包括汇川大道居民密集居住区)以内的地区,新蒲新区东至迎宾大道,南至新龙大道(包括两侧居民密集居住区),西至新南大道(包括两侧居民密集居住区),北至滨湖路--校园一号路--平安大道(包括两侧居民密集居住区)。中心区域以外区域为非中心区域。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小型车、中大型车和超大型车。12座(含12座)以客车及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为小型车;12座以上30座以下客车及2.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为中大型车;30座以上客车、10吨以上货车为超大型车。

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建设、经营成本、设施类型、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城市中心区域收费标准高于非中心区域收费标准、路内停车收费标准高于路外停车收费标准、高峰时段收费标准高于非高峰时段收费标准、室内收费标准高于室外收费标准、中大型车收费标准高于小型车收费标准、超大型车收费标准高于中大型车收费标准的原则,实行差别化定价,合理调节供求关系,引导车辆向停车场内、地下及非中心区域分流。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以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可以以高峰时段和非高峰时段不同标准计算,累加计费以天为计费单位的以入场时间起算24小时为1天。

第八条 一停车场存在本办法第三条中不同类型的场所,且具体收费标准存在差异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进行区域划分,不同的区域按照相应的收费标准收费,划分不清或无法划分的,停车场按照收费标准最低的类型收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减免收取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游览参观点、飞机场、车站、码头等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二)进入住宅小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三)进入临时停车泊位不超过15分钟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和环卫车,免收停放服务费。

???)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鼓励停车场经营者对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便利和优惠。

第十条 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领取被查封、扣押车辆,因当事人自身原因不及时取走车辆产生的停放服务费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要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要配置完备的计时、照明设施设备,杜绝火灾、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机动车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损坏或者损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机动车停车场的工作人员要身着统一制服或佩戴明显服务牌证,收取服务费时开具合法票据。对于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穿制服或未佩戴服务牌证、不使用合法票据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机动车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及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管理人员应承担对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违法停车的劝导职责。

第十二条 各类停车场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进出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按照附件规定的统一样式印制。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停车场、市政公共道路内停车泊位、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和其他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定为政府非税收入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价格、住建、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监管,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涉及价格违法轻微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价格监管部门实施提醒告诫措施。实施提醒告诫后仍不纠正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并在“信用中国(贵州)”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的范围、第四条规定的中心区域划分、附件“遵义市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适时调整。播州区暂时执行原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过渡期为2年。2年后执行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71日起执行,原《遵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遵市发改收费〔2015〕50号)遵义市发改委关于调整遵义机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遵市发改费〔2017〕2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遵义市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pdf

???????2.遵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样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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