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2489382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04-30 14:35:21 | |
文 号: | 遵市发改价格〔2021〕14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市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调整和规范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市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调整和规范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遵市发改价格〔2021〕14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各医疗卫生机构、贵州瑞康危险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收费管理的通知》(黔价费〔2013〕72号)和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6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和规范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收取范围
我市辖区内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社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专科医院、疾控中心、体检中心、血站、康复医院、
康养服务中心、中医馆、中西医诊所、卫生所、卫生指导所及动物医院等,下同)及其他所有产生医疗废物的机构。
二、收费标准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床位数在5张及以上的,医疗废物处置费为每病床每天2.40元,按实际床位征收。
(二)医疗机构床位数在5张以下的,按定额征收,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辖区内医疗机构征收标准为180元/月,其他各县(市)征收标准为120元/月。
(三)动物医院(诊所)按定额征收,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辖区内征收标准为200元/月,其他各县(市)征收标准为150元/月。
(四)医疗教育机构教学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按定额征收,省级1000元/月,市级800元/月,县级500元/月。
(五)疾病控制中心按定额征收,市级600元/月,县级200元/月。
(六)血站按定额征收,市级2000元/月、县级800元/月。
(七)其它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比照以上标准执行。
三、收费方式
医疗机构床位数在5张以下的,采用定额计征;医疗机构床位数在5张及以上的,医疗废物处置费采取按实际床位数(包括简易输液床椅、牙床和急诊床位,且每张牙床、输液床椅均按一张计算)计征。
四、其他规定
(一)医疗废物处置收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各医疗机构要
对照现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不得向住院病人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做到收费政策理解准确、收费行为规范有序、收费标准执行到位。
(二)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处置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行各自义务和责任,加强配合协调,规范收集处置医疗废物,强化我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确保应收尽收。
(三)按照《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贵州瑞康危险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须严格执行以上收费标准,加大处置征收力度,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加强管理,努力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成本。
(四)贵州瑞康危险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接文后,须将上述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原遵义市发展和改革委、遵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遵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遵市发改费〔2015〕30号)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遵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遵义市卫生健康局
遵义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